简述行政法规的基本特征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规范是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3)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4)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5)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1、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
(1)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可能是行政法律关系
(2)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不能由另一方当事人代替,各自的地位和法律角色是确定的。在我国的行政诉讼关系中,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他们也不能互为原被告。
2、主体资格的受限制性: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无论是行政主体还是行政相对人都要受到一定资格和条件的限制。
3、主体地位“平等下的不对等性”
具体表现为:
(1)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的性质不完全相同
(2)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的数量不能相等,且一方所具有的权利义务是另一方不具有的。
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主要有:
(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5)大多数的行政法律关系争议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判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加以解决,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由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主要有
(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5)大多数的行政法律关系争议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判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加以解决,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由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相似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