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本次谈话具体属于哪一种即可。
约谈,指拥有具体行政职权的机关,通过约谈沟通、学习政策法规、分析讲评等方式,对下级组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并规范的准具体行政行为。
现代汉语中,无论是口语还是书面语,“谈话提醒”与“提醒谈话”,其实,是同一意思。但是,在党内法规中,作为一种执纪监督方式和一种党内谈话制度,“谈话提醒”与“提醒谈话”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谈话提醒”是纪检监察机关在日常监督执纪工作中,运用较为广泛的一种工作方式和手段,它与澄清了结、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一样,是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的一种处置方式。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的给予严肃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由此可见,上述两处的“谈话提醒”都是纪委在对一般性违纪问题线索过程中的一种处置方式,一种具体的工作措施和手段。 而提醒谈话则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作出的明确规定:“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此处出现的“提醒谈话”是指党委在落实主体责任时实施的一种谈话制度和措施。 目前,执纪监督中,一些同志仍时常将“谈话提醒”与“提醒谈话”混为一谈。事实上,“谈话提醒”和“提醒谈话”确实都是针对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
约谈是颇具中国特色的一种制度。指拥有具体行政职权的机关,通过约谈沟通、学习政策法规、分析讲评等方式,对下级组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并规范的准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说不算行政执法但又具有执法意义的一种做法。由于约谈是国家机关作出的,只要是具有国家公务人员身份的人员都可以参加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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