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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工作单位性质是大集体,本人于一九九0年十月生孩子休产假后,因爱人在部队服役,我一个人带孩子有困难,所以,向单位请哺乳假三年,获批准。之后,要求上班被告知因单位不景气,没岗位安排,回家等候通知。期间因单位属自负盈亏形式,所以,虽然准许休假,但不负担工资,直至2005年10月。请问这期间工龄是否连续计算?今年办理退休时社保局要求出示原始工资单,由于单位管理不善无法提供,出具证明是否有效?
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