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年5月份从中介公司租的房子,入住一个月左右由于原来房屋里的冰箱(估计价值300-400元)不能使用又占空间,联系中介公司将其拉走,但当时没有在合同上注明,今年退房前一个月负责我房子的中介公司业务员辞职了,由新的业务员办理退房,他以冰箱丢失让我赔偿一个全新的价值1400元的冰箱,要扣我的押金(押金共2100元),理由是房东以他和中介公司的委托合同为由要求中介公司赔偿全新的与之前一模一样的冰箱(冰箱已经购买),中介公司就转嫁给我,我现在又此前业务员跟我的电话录音证明将冰箱拉走系他所为,他在录音中也说了自己在一个月前(以现在为基准,大概是3月底4月初)辞职离开,请问这样的情况下我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诉要回全部押金,如果需要赔偿是应该以什么为标准,中介公司是否应该出示原冰箱购买发票才能确定其价格,具体数值是否应该有折旧率?谢谢解答
可以。
1、押金不是违约金,提前解除合同不能直接扣除。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会涉及签订合同后房主预先收取几个月的租金为押金的问题,如果双方一旦发生什么争议,尤其是承租人提前解约,出租人往往会扣留押金做为违约金。实际上,押金并非是提前解约的违约金。
之所以出租人要收取押金,是因为出租人把自己的房子和相关附属物品交给承租人使用,为确保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给租赁物造成的损害能得到赔偿,才设定押金。从这个角度讲,不管是正常结束租赁关系,还是一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只要租赁物没有受以损害,押金都应该退还。
除非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方违约解除合同,以押金为标准确定约定的违约金数额。
2、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标准如何确定
身为律师,我经常碰到出租人或承租人在某一方提前解除合同时询问:“法律有没有规定一个明确的违约金数额标准 ”这里我要再次告诉大家:“没有!”
在民法典中对于违约金数额的确定主要就是一个原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以实际损失计。”这一点在本书第一篇介绍违约责任时我们早已介绍过了,房屋租赁也没有特殊规定。
但是,房屋租赁合同解约时,如果没有约定的违约金,如何确定单方解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这很难准确认定。
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承租人的损失如何认定 承租人要另寻房子租住,花费的时间很难计算,除必要的搬家费等,不管找到还是没找到,都很难准确地认定实际损失数额。
承租人单方解除合同呢理由上似乎好找一些,可以说“造成房屋空置产生损失”,但是空置几个月的损失是合理的呢 你总不能永远空着不找新的承租人吧 比如前面的案子中原告主张一年半的空置损失,最终法院只支持了四个月的。
所以,为了避免这种违约金标准的不确定性和争议,律师建议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双方一定要把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标准明确在书面合同中。比如明确约定几个月的房租为违约金,或者直接表述按押金的标准确定违约金的数额。
这样,一旦发生单方解除的情况,守约方主张违约责任简单方便而违约方呢 对自己的违约行为的后果也有所预期,可以事先准确判断后果,在是否违约时就会有一个得与失的客观衡量。对双方都有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