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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3年,某单位职工在办房产证前夕,将自己在本单位已购6年的集资经济适用房(97年修建)以市场价卖给了我,签有买卖协议和付款凭据。因当时对政策不太懂,没有督促他先进行产权登记,再过户给我的环节,该职工直接以我的名字帮助办理了经济适用房产权证。因此,产权证便出现了是我享受了政策性优惠住房的这种不应该的认定,影响我现在购买经适房的资格。 请问:我怎样才能变更、消除这种认定?而该单位现已破产,真不知道该怎么办?求求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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