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山杠爷》说的不是一个道德与法律的问题,而是涉及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能力问题。即从农业社会走向现代社会过程中,社会治理模式如何选择:人治与法治。山杠爷对“堆堆坪”的治理是真的人治,得其人(贤人)而治,(至少现在延续的“人治”还没有山杠爷这片丹心,这点无私),而且它确实起到了法律不曾有的效果。可治理模式需要不断地检验,换句话说,不能以实用主义的“结果性思维”去评析“人治”。法律肯定有运作成本,但人是制度导向的产物,从不习惯到习惯,只要法律有权威,它肯定能立起来。
“被告山杠爷”山杠爷,一个催人泪下的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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